“法官,真不知道感谢您,多亏了您,才帮我们追回款项”这一幕发生在洪湖法院某一个执行案件中。
洪湖市某物业管理有限有限公司起诉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依法裁判并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洪湖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刘某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履行判决书中给付义务,故洪湖市某物业管理有限有限公司向洪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洪湖法院收到案件材料后,立即与洪湖市某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了解其诉求,并指导其填写《企业涉诉经济影响自评表》,经了解,本案执行金额小,但刘某无正当理由仍拒不履行,行为恶劣,洪湖法院通过执行一站式,案件进入繁简分流,迅速分派执行法官,填写《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执行法官将其划分为蓝色等级,迅速启动执行程序,立即向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冻结了刘某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并传票传唤刘某到庭,经过执行法官释法明理,其自知理亏,最终促成刘某主动履行了义务,使得洪湖市某物业管理有限有限公司拿到执行款项,案件在9天内快速结案,维护了社会诚信。
为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诉讼对企业的影响,洪湖法院实行“涉企案件经济影响‘双向分级’评估制度”,在执行环节,运用企业自评和法院实评双向评估“组合拳”,创新执行手段,用好各项措施和失信惩戒方式,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构建社会诚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