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追究刑事责任!

2023-10-18 11:04
来源: 洪湖市人民法院
    浏览: 15740

故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公司或个人,会有什么后果?近日,洪湖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严厉打击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212月至10月,被告人黄某在承包洪湖市某维修项目期间,雇请23名农民工在其承包项目工地从事泥瓦、木工施工工作,多次不按月发放全额工资。202110月施工完毕后,被告人黄某同该项目部结清所有工程款63万余元,却以经营不善、在该项目上亏损为由,采用逃匿的方式拖欠23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6万余元。202111月及20228月,洪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次对黄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但黄某一直未支付。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黄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黄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虽表示认罪认罚,但未退赔拖欠的工资且未预缴罚金,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能力,认罚不具有全面性,对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应适当酌减。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黄某继续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法官提醒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雇主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劳动者合法权益构筑起了司法保护屏障。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作为用工单位或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仅损害用工单位的信誉,更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切不可认为欠薪只是民事责任而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作为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在遭遇恶意欠薪时,要做好证据收集,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