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震慑涉烟违法行为,6月27日,洪湖市人民法院联合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烟草专卖局等单位在洪湖市乌林镇林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开展伪劣卷烟集中销毁活动。
此次活动共集中销毁伪劣卷烟1000余条、伪劣电子烟弹200余个,其中包括本院已判决生效案件中查获的伪劣卷烟。销毁采取清洁化、无害化的高温焚烧方式进行,避免对环境的污染。本次集中销毁行动,充分展现了我市相关部门依法维护市场秩序、打击制假售假的决心和力度。
近年来,洪湖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始终保持对涉烟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制假售假、非法经营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下一步,洪湖法院将继续推进刑事涉案财物执行工作,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同有关单位和部门共同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保障洪湖经济社会秩序健康运行贡献司法智慧和法院力量。
温馨提示
卷烟属于国家专卖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销售卷烟。消费者在购买香烟等国家专营物品时,要查验商家是否具有专营物品经营资质,谨防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如购买到假货,可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莫为了一己私利,非法经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同时擦亮眼睛,提高警惕,不要贪图小利,购买没有安全保障的假冒伪劣产品。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