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辱骂法官并在网上散布,拘留10日!

2022-06-14 08:50
来源: 洪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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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满判决结果,当众辱骂案件承办法官长达半个小时,并拍摄视频在抖音发布,近日,洪湖一男子为自己的“任性”行为付出了代价。

基本案情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邹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洪湖市人民法院于202269日下午1535分通过人民法院送达平台,向被告邹某某送达了判决书。因不满该判决,邹某某之妻汪某某于当日下午17时许来到洪湖市人民法院峰口人民法庭讨说法,承办法官在接待室接待了汪某某,进行了判后答疑,并告知其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汪某某情绪激动,不听劝阻,觉得冤枉。下午1745分许,被告邹某某来到峰口法庭,承办法官向其释明了上诉的权利,邹某某认为上诉误工误时,承办法官应承担其误工损失,并用力拍打接待室玻璃窗口,扬言 “这件事,我只找你”。1756分许,法庭安保人员劝阻邹某某夫妻二人离开接待室,邹某某不肯罢休,在峰口法庭院内四处谩骂闹事,并与汪某某拍摄抖音视频谩骂法官。在法庭工作人员多次劝解下才离开法庭。邹某某走出法庭后,又到峰口法庭大门前,以人民法庭办公楼为背景拍摄抖音,指名道姓谩骂承办法官,并扬言“骂了半个小时,今天骂累了,期待明天的接见”,直至当晚1913分许方才离去。 

事发后,洪湖市人民法院对此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调查组进行调查。610日上午9时,调查组来到峰口法庭接待了邹某某与汪某某。调查组表示,主张权利应该通过正当的途径,如对案件判决不服,可以通过上诉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如对承办法官有意见,可以向纪委或法院督察室反映,通过辱骂法官并在网络上散布的方式宣泄不满,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是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尊严的公然挑衅,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并责令其立即删除抖音APP上的相关视频,同时对邹某某、汪某某进行了训诫。邹某某承认自己辱骂了承办法官,指使妻子汪某某在法庭拍摄抖音视频予以发布,并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接受处罚,涉事视频其当场从相关平台删除。关于邹某某反映何某某住院期间存在过度治疗情况,峰口法庭于610日下午3时派专人前往洪湖市第二人民医院调查,找到了何某某住院期间的主治医生。经查,何某某住院期间,系严格按照其描述病情及检查结果进行必要的治疗,不存在过度治疗及挂床行为。邹某某的反映不属实。

处理结果

洪湖市人民法院认为,邹某某辱骂法官并在抖音平台发布,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绝对不能纵容,支持法官向公安机关报案。法官前往当地峰口镇派出所报警,接警民警立即作了报案笔录,展开调查。2022611日,洪湖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邹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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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意义

面对当事人的谩骂侮辱、出言挑衅,法官选择避其锋芒、隐忍不言并非出于怯懦。法官作为案件的裁判者,不仅肩负着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责与使命,更承载着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因案件裁判结果与预期不相符而迁怒于法官,对法官进行谩骂、恐吓、威胁的行为,既是对法官个人尊严的践踏,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司法权威不容侵犯,对于妨碍法官依法履职的行为,人民法院将坚决予以打击。

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