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受社区戒毒期间贩毒?洪湖法院发出司法建议

2023-05-17 16:30
来源: 洪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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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洪湖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正在接受社区戒毒的被告人但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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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某生于1989年,是两个孩子的妈妈,本是青春大好年华 ,却沾上了毒品。2019年,但某因为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并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三年。然而,就在接受社区戒毒期间,但某却多次贩卖毒品,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审理查明,2022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但某在洪湖市城区,向吸毒人员胡某、魏某、张某、彭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俗称“麻果”)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贩卖毒品252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619颗,贩卖甲基苯丙胺546小袋,总计59.2224克,共收取毒资12141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但某多次违反按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而予以贩卖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售卖,贩卖数额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被告人但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但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但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但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6415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鉴于近年来社区戒毒人员容留吸毒、贩卖毒品以及由此引发的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洪湖法院向但某所在街道办事处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加强、完善社区戒毒工作,重点抓好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毒品检测、救助帮扶、上门随访等相关工作,严格执行对社区戒毒人员戒毒动态情况的监管、报告等工作,进一步强化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充分整合家庭、社区、公安以及卫生、民政等多方力量和资源,在教育矫治、心理咨询、康复训练、职业技能等方面加强合作共建,推进社区戒毒、抗毒工作的深入开展。

 

法官说法:

毒品容易成瘾,一旦沾染严重危害个人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而且会诱发各种违法犯罪,扰乱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被告人但某先是吸毒,进而以贩养吸,自己受到刑罚,两个未成年孩子也失去了母爱,令人唏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人民法院对毒品违法犯罪“零容忍”,依法严厉打击、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切实维护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努力为人民群众营造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充分认识毒品给身心、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切勿以身试法,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