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洪湖法院大同法庭审结了一起双方均为企业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原告撤回起诉,被告撤回反诉。
原告某制品公司与被告某机械公司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购置机器设备一台。原告支付定金后被告发货,后原告以被告交付的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回定金20000元,并承担因违约造成的损失37750元。而被告收到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后,向法院提出反诉,认为设备已调试合格,要求原告支付设备尾款55000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庭审中双方争执不下,案件承办法官梳理争议焦点后,综合考虑两家企业的现实情况,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把调解作为解决双方纠纷的主要方法,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详细分析并进行释法明理,晓以利弊,尽量缩小双方的争议分歧。最终双方当场达成和解,原告撤回起诉,被告撤回反诉。双方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该案件的成功调解,在实现双方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为双方企业节约了诉讼成本,维护了良好的持续合作关系。下一步,洪湖法院将继续发挥司法在民商事纠纷化解领域中的推动和保障作用,积极引导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维权,多元化解企业间的矛盾纠纷,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