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劳而获,洪湖市两男子“一唱一和”,短短两天之内制造了12起“碰瓷”事件,骗取过往货车司机财物。9月6日,洪湖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碰瓷”案件,并当庭宣判,两名被告人为他们的犯罪行为付出了代价。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19日至20日,被告人唐某伙同被告人单某在S214省道、S318省道洪湖市、仙桃市路段上,以来往的外地大货车为对象。首先由唐某物色碰瓷的货车,示意单某驾驶面包车开至货车左前侧减速,逼货车打方向变道,然后唐某骑摩托车在货车右侧假装被碰到,找货车司机索要钱财。两人以此方式连续作案12起,非法获利6350元,赃款由两人平分。
洪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唐某有犯罪前科,仍不思悔改,酌定从重处罚。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数额、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单国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手机、面包车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什么是“碰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碰瓷”行为作出了准确界定:“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常见“碰瓷”手段有哪些?
日常生活中,我们最常听说的就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手续不全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被害人害怕被查处的心理来实施“碰瓷”。
“碰瓷”的法律适用及定罪量刑
《指导意见》对实施“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了梳理,并分类予以明确。常见情形分为两类:
诈骗类。制造假象,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骗”,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
敲诈勒索类。不仅制造假象,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者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敲诈”,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
其他与“碰瓷”相关的犯罪行为
实施“碰瓷”,捏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实施“碰瓷”,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实施“碰瓷”,采取转移注意力、趁人不备等方式,窃取、夺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定罪处罚。
《指导意见》还对“碰瓷”案件中共同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和从严从重惩处予以明确,规定对于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实施“碰瓷”,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官提醒:
在驾车过程中首先要保证安全驾驶、依法驾驶,务必遵守交通规则,当开车至转弯处或者变道时,一定要集中精力、注意观察前后方车辆,不要随意变道,更不能加速;行驶途中务必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这样即使“碰瓷”车急刹,也有足够的时间缓冲,避免追尾。
如突遇交通事故,要细心、谨慎判断交通事故原因,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规定妥善处理交通事故,如怀疑对方存在“碰瓷”行为时,一定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警求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因为金额小、怕麻烦就私了,给了“碰瓷党”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