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严重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侵蚀着社会和谐的根基。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这朵“罪恶之花”,洪湖法院公布五起涉毒品犯罪案件,用司法裁判依法惩处毒品犯罪,坚决遏制毒品犯罪的蔓延。
案例一
高某、党某贩卖毒品罪案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被告人高某、党某从胡某(另案处理)手上购买依托咪酯烟粉自行制作烟弹,卖给崔某、徐某、马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徐某、马某从被告人党某、高某手中以100元至150元不等的价格购入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后,以250至300元不等的价格在洪湖市贩卖给他人。被告人高某、党某共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575个,收取金额66500元。
2023年12月27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监利市尺八镇某处将被告人高某和党某抓获,现场从被告人高某上衣口袋内搜查出6颗电子烟弹,经司法鉴定,该6颗电子烟烟弹中均含有依托咪酯成分。2024年1月17日,公安民警依法对被告人高某位于监利市尺八镇的家中进行搜查,发现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甲基苯丙胺17袋共计5.684克(其中,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1.375克,疑似甲基苯丙胺4.309克)。经司法鉴定,上述疑似毒品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缴纳);判决被告人党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未缴纳);被告人高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党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高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一千二百五十元、被告人党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三千二百五十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
陈某贩卖毒品罪案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陈某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经统计,被告人陈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65颗,共计6.098克(本地查获麻果平均值为0.094克/颗),获利共计10164元。2024年1月13日,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164元,上缴国库。
案例三
荣某贩卖毒品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荣某在2018年10月6日至2023年10月7日期间,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024年1月10日,被告人荣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荣某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近亲属代为向法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300元,预缴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荣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荣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四
钟某贩卖毒品罪案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2日,被告人钟某驾驶一辆租来的吉普车在洪湖市乌林镇某电排站附近将2颗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卖给张某,通过现金收取毒资人民币1000元,之后两人在车内吸食。2024年1月30日,被告人钟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钟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近亲属代为向法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预缴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钟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仟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钟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五
姚某贩卖毒品罪案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23日,吸毒人员刘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姚某购买毒品。刘某通过微信转账850元给姚某,姚某让刘某到大同湖农场某处路边取毒品。后被告人姚某将卫生纸包裹的3颗麻果和1袋冰毒交给刘某后离开现场。2024年2月28日,被告人姚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姚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代其预缴罚金和退缴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姚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被告人姚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5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